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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3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6********,汉族,文盲,山东省费县人,个体,住费县**镇**村**号。2019年12月31日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和被害人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1月2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和赵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村**水饺店内吵架,赵某某摔倒,致其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伤势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害人表示谅解。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害人赵某某的轻伤是否被不起诉人所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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