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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6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3月2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0日1时许,被害人田某某醉酒后行至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向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住宅院内投掷生活垃圾等废物。孙某某闻声出门查看,被躲藏在门外的田某某用砖头砸伤头部,孙某某为了制止田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二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孙某某出拳打伤田某某眼部将其制服,制服后未再使用暴力行为。经鉴定,田某某右眼眶下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孙某某头部、四肢、胸部等身体部位多处受伤,构成轻微伤。

2017年9月21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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