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20日、自2020年4月29日至5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1日、自2020年4月21日至4月29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在海淀区**村**室内,将被害人魏某某打伤,致其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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