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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1323********0011,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泗阳县**镇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7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叶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叶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晚19时30分许,在叶县法治公园篮球场内,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打篮球同王某某发生争执,被现场人员劝开后双方又发生撕打,致王某某右腿腿部受伤。后经平顶山盐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叶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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