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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扶余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18时许,因**镇**村居民李某某父亲放大鹅经过孙某某家花生地一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李某某及其母亲郝某某发生争吵,后撕打在一起,导致李某某住院流产。经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积极主动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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