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7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住浙江省桐乡市**镇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富润路100号南湖区****办公室内因工作纠纷发生口角,后孙某某以拳打的方式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张某某鼻子、眼睛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已就赔偿达成一致并部分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