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7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排**物流门前,因挪车问题与同事王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孙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面部打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双侧鼻骨板骨折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某随即报警,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