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镇**村**屯,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于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10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高峰路市场院内B区侧门出口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荣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厮打,致使被害人荣某某左手手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荣某某左手环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左足踇趾皮裂伤为轻微伤。现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荣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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