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埇检刑不诉〔2015〕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家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街**巷**栋**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6年1月26日被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宿州市埇桥区环城北路“欣欣饭店”附近的一家商店买东西时,其妻子沈某某在店门口人行道上等候。此时,处于醉酒状态的杨某某从远处过来上前骚扰、追逐沈某某。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闻讯其妻子沈某某的呼叫后,遂前来语言制止杨某某,继而双方发生撕扯,孙某某将醉酒的杨某某踹倒在地后,又对其肋部、头部进行踢打。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已达成刑事和解的从宽处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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