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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95********,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村**组,现居住地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山东***物流有限公司有经济纠纷,2018年11月26日,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山东***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鲁******车辆,但***物流有限公司不执行裁定。2019年1月7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等人在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某某组织下到广饶县南外环扣留车辆鲁******油罐车,油罐车司机沈某某不配合,孙某某踹了沈某某几脚,导致沈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10日,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孙某某赔偿沈某某人民币40万元,被害人沈某某对孙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本案中,孙某某系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一贯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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