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2001********,汉族,专科在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同许某某(另案处理)在襄汾县*镇*路“**”内消费时,与段某某等人酒后发生争执,孙某某、许某某各执酒瓶先后打砸在段某某头部,致段某某受伤。经鉴定,段某某身体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投案自首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无违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经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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