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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湛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2********010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逮捕, 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11月10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庞某某于2014年结婚,于2018年8月生下女儿后,在其老家漯河市**区**村其父母家中带孩子,后怀疑庞某某有第三者,2019年6月11日凌晨,庞某某的母亲发现庞某某住在湛河区****小区沙某某的家中,遂通知孙某某前来劝解。当日早7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其母亲应某某、哥哥孙某甲赶到湛河区****小区,7时50分许,与刚下楼的庞某某、沙某某相遇,孙某某与沙某某发生撕打,沙某某眼部损伤,经河南**司法鉴定中心和****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沙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矛盾,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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