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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街道**村,现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晚1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小区地下车位被占要求物业解决未果,将小区西门进出通道堵塞,在小区西门与想进入小区的万某某争执后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万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万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13日,孙某某与万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孙某某赔偿了万某某**元,万某某对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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