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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2********,黎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系妯娌关系。

2020年5月26日8时许,普安县**镇**村**组的罗某某与孙某某,因本组汪某某家门口通组公路坎下的土地权属发生纠纷、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孙启丽致罗某某摔下地埂,致罗某某腰部受伤。

经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腰部之损伤(腰1、2椎体骨折)属于轻伤一级。

案发后,孙某某家属与罗某某达成和解并赔偿了罗某某的医疗费25000元,罗某某对孙某某的的行为与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中,孙某某被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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