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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集团乐亭**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村**楼**门**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路北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证人葛某某系恋人关系。2019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证人葛某某位于唐山市路北区高各庄楼的家中,与被害人杨某某相遇。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此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害人杨某某趁机跑到楼下,但被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拽倒,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主要损伤为右侧3-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到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东窑派出所投案。

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刑事和解,由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杨大稳人民币13.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杨大稳的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孙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从宽处理;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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