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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6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7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村**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5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8日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害人赵某某曾系夫妻,案发时处于同居关系。

2020年12月2日6时许,在龙岗区**村**号**楼,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被害人赵某某在外喝酒不回家,并提出分手而生气,遂对赵某某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被害人赵某某明确表示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任何法律责任,社会矛盾已基本化解。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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