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7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湖北省**厅**处**(自报),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9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11时许,张雄夫妇在其位于本市江岸区永清路**号**小区**座**室住处门口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夫妇因家庭矛盾产生争执,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用拳头击打了张某某面部,导致张某某右侧鼻骨尖端骨折,左侧鼻骨额突根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由家庭矛盾所引发,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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