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433122********6011,苗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人,农民,现住泸溪县**镇**花园小区**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01月06日被泸溪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华波,湖南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9日18时许,孙某乙因怀疑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当天关闭其家中电闸,遂到孙某甲家中找孙某甲理论,尔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因为互相推搡,孙某甲两次将孙某乙推翻在地,并压在孙某乙身上,手持小木凳、柴棍等对着孙某乙击打,造成孙某乙身上多处受伤,孙某乙亦将孙某甲家的电视机摔烂。经泸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孙某乙左肩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胸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左颞部的皮肤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左耳部的皮肤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左眼部的皮肤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右上肢部的皮肤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背部四处皮肤损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2020年12月9日19时许,泸溪县公安局干警将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抓获到案,经讯问,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乙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孙某乙医药费等共计54919.92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