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0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吉林省**市**区人,务工,住松原市宁江区**镇**村**屯。于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孙某某使用钢槽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的左尺骨骨折,左桡骨小头脱位,左环状韧带断裂,左上肢软组织挫裂伤,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8月27日,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共计55000元,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同日,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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