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性别: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栋**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周某某等几人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K迷KTV四楼包房唱歌,与该包房服务员发生口角之争,并与多名服务员发生抓扯,之后进入电梯准备离开时,该K迷KTV服务员、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手持一啤酒瓶砸在被害人周某某头部,导致被害人周某某唇部、面颊、额部多处受伤。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口唇全裂创及颜面部多发性皮肤软组织裂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1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花果园派出所投案,对其用啤酒瓶殴打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害人周某某赔偿人民币12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过经过、户籍证明、监控视频截图、谅解协议书。
2、 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
5、 侦查笔录: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8)临鉴字第5595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系自首、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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