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4199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1时许,李某甲在正定县新城铺镇江南KTV门口因刘某某、张某某一方向与其同行的李某乙等人吹口哨与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打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劝架过程中和张某某发生打架,孙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打倒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20年1月3日,孙某某等人赔偿张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孙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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