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公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4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4XXXXXXXX,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X镇X村X组X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 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剑阁县X镇X村X组X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剑阁县X乡场镇菜市场买菜时,遇见梁某某,孙某某要求梁某某支付之前干活两天的工资,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孙某某用手对梁某某指指点点,梁某某认为受到侮辱便把孙某某推倒在地,孙某某便对梁某某进行殴打,用拳头把梁某某下门牙打掉一颗并朝其腰部捶打。经鉴定,梁某某伤后造成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事发后,孙某某对梁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 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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