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林院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2197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4月3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3月27日至28日期间,和林格尔县**乡**村云某某等十余名村民,因土地问题被承包商孙某某带领一伙不明身份男子进行威胁、恐吓并殴打。3月29日中午13时许,云某某等十余名村民去基地向承包商一方讨要四轮车,承包商孙某某雇佣不明身份的年轻人手持木棍将云某某打伤,后经伤情鉴定,被害人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2019年3月12日,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孙某某传唤至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经核实,有报案材料、证人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雇佣他人以暴力手段威胁、殴打**村村民一事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所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和林格尔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建国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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