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3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烟台市莱山区**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现住烟台市莱山区**路**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16时许,在烟台市莱山区**大厦**楼,因工程款纠纷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并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李某某,致李某某肋骨骨折2处以上、鼻出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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