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公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2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2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小区内,见左某某的狗往自己的汽车轮上撒尿,后双方遂发生口角,后左某揪着孙某某汗衫并用指甲抓着孙某某胸部,孙某某遂将左某推倒在地。经法医鉴定:左某某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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