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见赵某某(孙某某亲家母)与被害人李某甲在昌黎县刘台庄镇大葛庄村因买扇贝柱发生口角并厮打,孙某某遂上前与李某甲互殴,将被害人李某甲鼻子打伤。2019年7月10日,经昌黎县公安局{冀公昌鉴(法临)字【2019】188号}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认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甲对孙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乙、赵某某、李某丙、刘某某、马某某、李某丁、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现实表现、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孙某某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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