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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85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来到乐清市乐成街道长乐路卡吧酒吧时,发现被害人梅某某对其妻子赵某某有亲昵举动,故用拳头殴打梅某某脸部两拳,造成梅某某鼻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梅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2020年8月17日,乐成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孙某某到乐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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