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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6〕8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深圳市福田区**休闲所保安员,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房,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6年3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3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尹某某均是本市福田区**休闲会所保安员。2016年3月4日7时许,因工作琐事,双方在会所的二楼监控室内发生争吵,随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用拳头将尹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尹某某右侧上颌骨前壁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同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尹某某赔偿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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