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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盖州市**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盖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7日晚上,犯罪嫌疑人李友伙同孙某某在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史屯村一村路上,用事先准备的单刃砍刀将王帅砍倒,造成王帅身上多处伤口及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盖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孙某某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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