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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街**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6月18日两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4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王某某在绥化市**广场西南角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孙某某与王某某互相殴打,打斗中王某某、孙某某均受伤。同年7月27日,经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某某所受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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