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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强、曹团,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计某某与雷某甲二人各自骑行的电动车在西安市高陵区**街道**村**街道发生轻微事故,二人均倒地。雷某乙(雷某甲父亲)接雷某甲电话赶到现场与计某某理论并撕扯,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计某某侄子)接与计某某同行人电话赶到现场后对雷某乙实施殴打,造成雷某乙受伤。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6月13日孙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6月18日,孙某某赔偿雷某乙各项费用人民币6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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