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通检刑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68********,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现住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2009年7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23日2时左右,被害人崔某某从其家中出来沿着老街来到**镇**街十字路口旁的夜宵摊买夜宵,在看到夜宵摊己经关门后,崔某某就原路返回准备回家,路过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门面(秋芬床上用品)后被几只狗跟着吼叫,崔某某挥舞手脚想把狗吓走,孙某某在家(**镇**街临街门面二楼)中听到狗叫声来到窗户旁看到以后,认为崔某某打了自家的狗就从家中出来打伤了崔某某一巴掌并踢了几脚打伤了崔某某,崔某某于2018年9月24日被送到通道县人民医院住院,崔某某住院期间孙某某通过现金缴费和微信缴费的方式共支付崔某某住院费用三万多元,期间还不定期给崔某某送来生活费用,并联系**村干部帮助协调。崔某某的伤情经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结果为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某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没有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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