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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商河县**村**号,住济南市天桥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家庭纠纷到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天业国际大厦七楼找被害人高某某理论,二人在电梯间内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拳打脚踢,孙某某将高某某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高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高某某10万元,取得高某某谅解,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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