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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1年5月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前后,206国道路两侧开始建绿化带,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营**重汽配件维修站,因门前是绿化带影响生意,为了车辆进入方便,于2011年4月15日晚,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私自破坏绿化带约10米宽, 经鉴定损失价值为19696元。

2011年5月6日,双方达成调解,孙某某方赔偿原苍山县**局**处1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损失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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