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五一路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户,因电动车丢失、家中漏水等情况未能解决与小区物业发生纠纷,并拖欠两年物业费。2018年9月,**物业对**小区的**号楼电梯安装上下电梯的刷卡系统,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物业费未补交,**物业拒绝给其办理电梯卡。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心生怨恨,为了引起小区物业的关注,其自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用家中改锥将其居住**号楼的**单元及相邻单元电梯内的刷卡器损毁,累计七次,致使**号楼的业主出行困难,并使**物业和业主遭受较大损失。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电梯刷卡系统部件价格为16232.00元{张价认﹝2018﹞158号}。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对上述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于2018年9月23日对**物业进行了赔偿、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由于积极赔偿并达成谅解,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的法益已经得到修复,并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孙某某为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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