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奉检刑不诉〔2020〕49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22日再次被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23日重新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不满其农田被征地后的补偿方式,采用脚踢的方式将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南渡路亚德客工地南边其中一段长约4米左右的围墙踢倒,造成亚德客公司财物受损。
2017年1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采用脚踢的方式将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南渡路亚德客工地南边其中一段长约4米左右的围墙踢倒,造成亚德客公司财物受损。
2017年3月至4月之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多次采用涂刷的方式在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南渡路亚德客工地南边的围墙上,书写“亚德客抢我孙某某土地”等字样数条,亚德客公司将该字样涂刷覆盖之后,孙某某又再次在围墙上涂刷“亚德客抢我孙某某土地”等字样数条,造成亚德客公司财物受损。
2017年7月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多次采用涂刷的方式在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南渡路亚德客工地南边的围墙上,书写“台湾亚德客抢占孙某某土地”、“我们没有拿到一分钱”等字样数条,亚德客公司将该字样涂刷覆盖之后,孙某某又再次在围墙上涂刷“台湾亚德客抢占孙某某土地”、“我们没有拿到一分钱”等字样数条,造成亚德客公司财物受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如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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