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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S某某,(中文名:孙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加拿大护照号HN******(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1976********,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加拿大多伦多市****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崇礼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丰才,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6日向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10月将本案报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6月9日。

崇礼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至2013年3月,孙某某在**旅游胜地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2013年3月,孙某某被**旅游胜地有限公司辞退。2013年4月22日,孙某某给**公司**林某某发邮件、短信自称其已经掌握了崇礼县**公司的相关违法证据,并要求给其个人账户打款400万元人民币作为封口费,否则将曝光其掌握的信息。同日孙某某给崇礼县**公司**叶某某发微信、短信称已知道其“白色”、“灰色”、“黑色”收入,并知道其个人规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叫叶某某向孙某某指定的账户打款60万。2013年4月23日,叶某某向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报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涉嫌敲诈勒索罪。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少关键证据证实孙某某对被害人实施过威胁、要挟等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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