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6478,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村**号居民,个体户。2020年5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和何某某、权某某、冀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何某某的妻子谢某某与杨某某在某酒店开房时被何某某发现,何某某遂叫来谢某某和杨某某的父母来劝诫,同时告知杨某某不要再破坏其家庭。
2020年4月29日晚,何某某发现妻子谢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自己家中过夜,遂让其母亲权某某、朋友冀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自己家门口堵门,次日7时许,权某某、冀某某和孙某某进到卧室后,对杨某某实施殴打,何某某回家后也对杨某某实施殴打。后权某某和何某某提出让杨某某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让其写了“自愿赔偿协议”,杨某某给权某某通过微信转了2万元。12时许,杨某某的朋友报案。案发后,权某某积极退回赃款2万元,公安机关已返还于杨某某,何某某家属已赔偿了杨某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杨某某对何某某、权某某、冀某某和孙某某的行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害人杨某某有过错,依法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酌情从宽处理;案发后,何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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