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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至7月1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和丈夫田某某有分有合,以购买过期食品吃坏了或者家里孩子吃坏了到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相威胁为由,先后在肇东市**镇**超市、大庆市**宾馆、大庆市大同区**超市、肇东市**超市、兰西县**宾馆、兰西县**超市等场所,向经营者索要钱款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田某某、柯某某、刘某、高某某、焦某某、牟某、尹某某、侯某某、姜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之行为。鉴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认罪认罚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还向被害人索要的钱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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