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55********,汉族,高中文化,系榆树市**乡**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乡**村**组,住址:榆树市**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榆树市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并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榆树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榆树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6年12月份,以不给其钱就不让被害人吴某某在榆树市太安乡发展村放树相威胁,敲诈吴某某人民币30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不清、吴某某是否收到30万元钱款不清,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