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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55********,汉族,高中文化榆树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组,住址:榆树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2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榆树市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并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榆树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榆树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6年12月份,以不给其钱就不让被害人吴某某在榆树市太安乡发展村放树相威胁,敲诈吴某某人民币30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不清、吴某某是否收到30万元钱款不清,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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