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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7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现住云岩区**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将从贵阳市云岩区文体局收购的盗版书和盗版碟堆在贵阳市云岩区东山村卫干校路边,准备等天亮后让文体局的人来监督粉碎。黄某某(云岩区**村**助理队长)路过看到后,以可能有淫秽光碟为由,叫来孙某某和谢某某(两人均是**村**助理)对光碟进行检查,结果未发现有淫秽光碟。黄某某等人遂以接到上级指示要拉走光碟相威胁,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王某某因害怕拖走光碟后无法向文体局交代遂给了黄某某等人5000元现金,最终黄某某和谢某某各分得1500元,孙某某分得2000元。现该5000元已归还被害人王某某。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案发后已归还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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