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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0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罗庄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姜某某欠其赌债且存有赌博资料为由,持枪(玩具枪)威胁恐吓逼迫被害人写下欠条,先后多次敲诈勒索现金25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孙某某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清,是否存在威胁对方签署借条的行为不清。现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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