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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04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州**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院**幢**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韩哲、李某某,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0月18日至10月30日、自2020年12月27日至2021年1月8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3月15日,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海淀区**园**里**号楼**等地,以手中有被害人某某某(男,38岁)不雅照片和视频为由,三次向被害人敲诈勒索钱财,共计人民币42.5万元。孙某某被抓获后,家属代为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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