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林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林西县人,农民。无前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镇**村**组。2019年9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林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16日、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25日、2020年10月17日至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14日),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林西县公安局认定,史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等人,以林西县**搅拌站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为由,组织村民围堵搅拌站,以此敲诈勒索蒋某某人民币120万元,且孙某某系积极参加者。经本院审查后认定,林西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林西县**村**组南侧,该土地原为赵某某于2000年承包自**村**组,赵某某在承包该土地时,与**村委会所签订合同约定该土地只能从事种植、养殖业。2010年赵某某将该土地转包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在该土地上建设**搅拌站。2014年4月,**搅拌站变更法人为蒋某某。2014年9月12日,史某某组织村民到**搅拌站,以**搅拌站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为由,采取堵门的方式,致使搅拌站停产两天一宿。蒋某某通过**村村委会与**村**组村民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给付**村**组村民补偿款120万元。史某某按照**村**组土地实有人口数246人,每人4500元将此笔钱进行分发。经依法审查查明,林西县**搅拌站未办理相关土地占用手续,违反荒山荒地拍卖合同约定,私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且与村民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写明120万元系补偿款,不能认定孙某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田某某、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