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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于检公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于都县,户籍地于都县**镇**村**排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8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1月1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于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左右,孙某乙在孙某甲家附近选了一块地皮准备新建住房,在平整地基的时候,孙某甲就找到孙某乙,说孙某乙建房占用了他自己出资修的路,要孙某乙补偿一点钱给他,孙某乙当时也不想惹他,便答应补偿9400元给孙某甲,给了钱之后孙某甲就再也没有来说不能做房子的事情了,但后来因孙某乙经济紧张,房子一直没有建起来。到了2018年2月份左右,孙某乙准备将房子建起来,为此还特意请了风水先生来看新房的风水,因风水先生说新房的风水不行,孙某乙又找了另外一个地方建新房,建房过程中,孙某甲以孙某乙建房比之前地方占用的路程更长为由要其再补偿钱给他为由,不让孙某乙的材料车通过,这样孙某乙的建房工程只有暂停了下来,为此孙某乙找了其几兄弟和中间人孙某丙一起商量补偿的事情,最后协商过后,孙某乙一次性补偿3.1万元(包括之前的0.94万元)给孙某甲,在孙某丙等人的见证下孙某乙将2.16万元现金给了孙某甲,孙某甲并开具了收条给孙某乙,孙某乙本以为房子终于可以顺利建好,哪知道过了一个礼拜左右,孙某甲又以孙某乙建房的车辆通过将路压坏为由又扬言不让孙某乙建房。有一天,孙某乙找到小组长孙某丁和孙某甲沟通,孙某甲告诉孙某丁说孙某乙建房要经过他修的路,要做房子的话就要出点钱,孙某丁觉得也很合理就将孙某甲的意思告诉了孙某乙,孙某乙和孙某丁说他之前已经给了3.1万元给孙某甲了,表示再也不会给孙某甲一分钱了,孙某丁听孙某乙这么一说后,就没有再掺和这事情了。当天下午,孙某乙的房子因为违建被**镇执法队的工作人员拆除了,至此,孙某乙的房子到现在也还没有建好。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孙某甲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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