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 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城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 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2月18日至12月23日)。
舒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份,安徽**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与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约定,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为该公司处理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漆渣。同年7月1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帮助杨某某寻找好倾倒地点后,杨某某等人将该公司约3吨漆渣运输至舒城县**镇**村**干渠**山**段的河道旁倾倒。杨某某从获利中支付200元给孙某某。经鉴定,杨某某等人倾倒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帮助杨某某等人倾倒漆渣的数量无法查清,本院仍然认为舒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
附:本不起诉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舒城县公安局、舒城县**镇**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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