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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污染环境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兰陵镇人,兰陵县交通运输局事业编制职工,住兰陵县县城**小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6月份,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将王某某从湖北省驰顺化工有限公司购买运输的1200余吨硫磺废渣联系介绍到王某某甲的铭源矿业院内堆放。王某某先后支付费用30万元给孙某某。2018年10、11月份,王某甲将其中的800余吨硫磺废渣运至南桥镇前屯村村南邵某某承包的两处废弃水塘内。

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山东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鉴定,邵泽付工业废物填埋区固废、土壤、废液及水塘、兰陵镇得力一矿院内存放固体、兰陵县铭源矿业有限公司院内存放固体,以上废物分别含有不同的吡啶、二乙基二硫醚、O,O,O一三乙基硫代磷酸酯、1,3二氯苯、1,2,3三氯丙烷、三乙脂、果虫磷、治螟磷、滴滴涕、六六六等多种类别成分,且有机成分复杂,含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属于危险废物,农药废物,类别HWO4(农药制造),废物代码为263-008-04(其他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危险特性:毒性(Toxicity,T)。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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