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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污染环境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7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向寿光市公安局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寿光市公安局未能补充证据。

寿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雇佣徐某某分别在**街道**村**街道八里**村进行废旧塑料桶的清洗工作。后因前两处地方拆迁,自2019年1月份开始,孙某某租赁贾某某位于寿光市**街道**村棚区的一处院落,并雇佣徐某某进行废旧塑料桶的清洗。收购的塑料桶中,包含大量危险化学品包装桶。徐某某将冲洗废水排入西侧没有防渗的土坑内。经寿光市环保局认定,该种废水属于危险废物。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该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寿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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