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0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民权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民权县**乡**村路口附近时,与被害人翟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翟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翟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5万,已取得其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孙某某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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