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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0时35分许,孙某某驾驶豫N-Q****号北京现代牌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派出所对面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侯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侯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某驾车逃逸。此事故经我单位集体研究,依法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后来主动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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